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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守才诉姚安县前场中心学校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守才,姚安县前场中心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守才,男,居民。委托代理人董自军,云南群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安县前场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刘家义,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吴江,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守才因与被上诉人姚安县前场中心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4)姚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4)姚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重审。杨守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杨守才。(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善从安审判员  杨 霞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琳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