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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刑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陆有良抢劫罪,陆有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字第00088号罪犯陆有良,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8)大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有良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16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7年8月5日止。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陆有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三次表扬,二次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有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有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郜 源 安代理审判员 陈   晶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