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文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497号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鲁立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达明,株洲市荷塘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文汶,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文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让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喻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