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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39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39781号原告陈×,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教育学院科长,身份证号×××。被告张×,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德尓力通有限公司会计,身份证号×××。原告陈×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培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在网上聊天时相识,后于2010年3月到北京市朝阳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告婚前有一女,当时大学在读;被告婚前有一子,当时21岁,无业。2010年3月原告与被告领取结婚证后不足一个月,被告即做了乳腺癌乳房切除手术,这对在新婚蜜月中的原告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从此,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而原告对被告的精心照顾,被告及其子更是不领情。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导致无法交流。原告与被告婚后,从2010年3月至2013年5月一直租房居住,房租、水电、燃气始终由原告从自己的工资收入中支付。2013年5月的一天,原告下班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电脑、电饭煲等常用的生活用具,以及结婚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均被被告以搬家的形式窃为己有。自此以后,被告离开家庭,偶尔回来,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多次到其单位或电话联系被告,让其归还结婚证等物品,被告均以“找不到”为由拒绝归还。原告要求离婚,均被告以工作忙等理由拒绝。2014年8月26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说,离婚可以,我什么也不要,必须把我的户口落入北京。这时,原告终于明白了:被告与原告的结合,是要把借原告作为自己户口进京的跳板,完全是被告采取的一个婚姻骗局,由此说明,被告做法极不道德,也枉费心机。由此看出,几年来被告为了达到自己户口进京的目的,欺骗原告的感情,致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了极大地伤害。双方没有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故此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可以考虑离婚。我要求原告支付生活补偿款5万元,精神损害补偿5万元。我为了和原告结婚,把在廊坊的会计工作3份兼职都给辞了,我当时在廊坊干3份工作每月能挣5、6千元,我来北京在去年才只做了一份会计工作,之前没有工作,每月只能挣3000多元。来北京后发现有乳腺癌,已经治疗结束了。之后才在去年找了一份会计的工作,我认为我和原告离婚之后生活有困难,还要租房、买药。所以要求原告向我支付生活补助5万元。原告经常闹事,打我,还把我的衣服都给撕破了,曾经用盘子把我的腿砸伤了,在腿上砸出了一条一寸长左右的伤疤。把我的衣服和鞋子都用剪刀划出了口子。原告经常打人祸害东西,我害怕原告随时拿剪刀把我剪了,我感到很恐惧,所以要求原告向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2日,陈×与张×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离婚后再婚,婚后无子女。现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陈×主张张×存在家庭暴力,张×对此不认可,陈×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双方均认可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网络聊天相识,不久后即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比较薄弱。现双方已经长期分居,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二人离婚。对于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5万元生活补偿款及5万元精神损害补偿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亦未能证明存在需要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的法定情形,对于被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与被告张×离婚。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37.5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37.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司法专邮送达费20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培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禹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