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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严一兴与刘方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一兴,刘方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99号原告严一兴。被告刘方会。原告严一兴与被告刘方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经审查,2014年起,刘方会以自己名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数十人借款,借款数额巨大。本院认为:刘方会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借款且金额巨大,有可能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一兴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34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萌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