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上海矽普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矽普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上海矽普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E1094室。法定代表人李明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泽中。申请人上海矽普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做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出票人为哈尔滨天拓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山市德众电器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4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9月9日,汇票号码为×××、付款行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矽普而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冷传滨代理审判员 徐少艳人民陪审员 曹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