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应妙志、朱新平与朱新平、江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妙志,朱新平,江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8-2号原告:应妙志。委托代理人:茅秀聪。被告:朱新平。被告:江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妙志与被告朱新平、江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妙志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妙志申请撤回诉讼系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妙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由原告应妙志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莫黛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