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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蔡明与许胜、王安兰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明,许胜,王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迎民保字第00217号申请人蔡明,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被申请人许胜,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王安兰,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蔡明与被申请人许胜、王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许胜、王安兰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蔡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许胜、王安兰银行存款4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