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谭某与KWOKFAICHAN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kwokfaichan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82号原告谭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黎永绿,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kwokfaichan,男,加拿大国籍。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认识不久后于2009年9月24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曾去欧洲短期旅游十多天,并在返深后小住几天,被告便回加拿大,至此被告便与原告失去了联系,因被告失踪,原告曾委托加拿大的朋友在2010年前后向当地警察局报过警,但也无法联系上被告,至本案起诉之日,原告委托多位朋友亦未打听到被告的下落,被告也一直未联系过原告。被告的行为使原、被告处于事实上分居接近五年之久的状态,更谈不上有任何夫妻感情,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本院经审理查明:1、原、被告于2009年9月24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原告称被告在2010年9月返回加拿大后即失去联系,双方此后从未共同生活,并无夫妻感情,现坚持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当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培养和维系夫妻感情。根据原告陈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自被告回国至今双方并未再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双方无法履行各自应尽的夫妻义务,正常夫妻关系难以维持。现原告表示双方感情破裂,坚决要求离婚,本院据此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kwokfaichan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赵 明 升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