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肖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肖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3号原告:张某甲,男,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肖某乙(曾用名谭某丙),女,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甲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