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鹏飞与陈志刚、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飞,陈志刚,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张鹏飞。被执行人陈志刚。被执行人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刚,系该公司经理。关于张鹏飞与陈志刚、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鹏飞于2015年2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志刚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于临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账号91×××7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保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吕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