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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向忠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02号罪犯向忠,现在重庆市新犯转运站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沙法刑初字第1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184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新犯转运站于2014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孙继忠、杨竞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新犯转运站工作人员陈微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新犯转运站以罪犯向忠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新犯转运站提出对罪犯向忠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忠在服刑期间,获2次日常行政记功和1次年终单项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新犯转运站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向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表扬、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