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岳宗会与韩香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宗会,韩香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454号原告岳宗会,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易勇辉,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宏建,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香平,女,1976年2月2日出生。原告岳宗会与被告韩香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阚连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宗会的委托代理人纪宏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香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岳宗会诉称:2012年9月6日,张改梅通过伪造原告签名的方式将原告所持有的北京泰恒圣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后又于2012年10月8日,将该股份过户至被告名下。原告发现后将张改梅和被告诉至法院,经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股份从原告过户至张改梅名下的协议及张改梅过户至被告名下的协议均无效。判决生效后,原告要求被告将该股份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不予配合办理,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将其现持有的北京泰恒圣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份过户至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韩香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北京泰恒圣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恒圣达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30万元,岳宗会原为该公司股东。2012年9月6日,他人伪造岳宗会签名与张改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登记机关据此将泰恒圣达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改梅。同年10月8日,他人伪造韩香平的签名与张改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泰恒圣达公司股东变更为韩香平。2013年,岳宗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2012年9月6日有岳宗会、张改梅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012年10月8日有张改梅、韩香平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生效后,岳宗会要求韩香平将该股份过户至岳宗会名下,韩香平未配合办理,为此,岳宗会诉至法院。上述事实,(2013)昌民初字第11161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由于有岳宗会、张改梅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有张改梅、韩香平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均为无效协议,故据此协议办理的股权变更登记亦属无效,现岳宗会要求将韩香平持有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香平将其持有的北京泰恒圣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恢复登记至原告岳宗会名下(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韩香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阚连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