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李广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广欣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66号罪犯李广欣,女,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吉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广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广欣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广欣在吉林市德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现吉林市凌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出纳员和采购员,于2009年4月将该公司人民币5万元,在现金记账上虚列支出,占为己有。于2011年7月购买消防箱等材料时进行加价多报,以支付货款名义从中骗取人民币21492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返赃221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34.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广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剩余刑期不足七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广欣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