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季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69号原告季某。被告贾某。委托代理人贾占良。原告季某与被告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被告贾某的委托代理人贾占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某诉称,2009年农历六月初八,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虽然原告当初并不心甘情愿,但是经不住两个介绍人的软磨硬泡,最终与被告于2010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婚礼,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必要的感情基础,加上双方性格差异大,造成双方婚后难以沟通交流,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看不惯被告性格内向,优柔寡断,被告看不惯原告性格急躁,高声大嗓,并对原告无端猜忌,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导致双方经常分居,现双方的夫妻感情也已彻底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还请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确定两个女儿的抚养问题。被告贾某方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六月初八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婚礼,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取名贾某甲,××××年××月××日生一女,取名贾某乙,2014年夏,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开始分屋居住,原告和二女儿一屋居住,被告和大女儿一屋居住。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经法庭调解,被告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接触一段时间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请求离婚,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表示双方矛盾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分居时间较短,原告的离婚理由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季某与被告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戴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