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储翔飞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储翔飞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28号罪犯储翔飞,男,1960年6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望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储翔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于2012年2月9日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宜刑终字第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因属三类罪犯,本院依法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在铜陵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文宣、陶根宝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指派干警耿世清、孙萍参加庭审,罪犯储翔飞等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认为:罪犯储翔飞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储翔飞已服刑期三年零十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二个月余。执行机关建议对罪犯储翔飞予以假释。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储翔飞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储翔飞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服刑以来,先后获得二次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监狱服积。宿松县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储翔飞符合矫正条件,同意接收储翔飞为矫正对象。本院认为:罪犯储翔飞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储翔飞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对罪犯储翔飞予以假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储翔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郜 源 安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人民陪审员 张 学 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辉(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