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调确字第04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加林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调确字第04229号申请人马作墉,女,1919年4月30日出生。申请人杨加林,男,1947年2月24日出生。申请人杨佳瑞,女,1950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人杨京林,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申请人马作墉、杨加林、杨佳瑞、杨京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作墉(即调解协议的申请人),杨加林、杨佳瑞、杨京林(即调解协议的被申请人)因继承一事于2015年1月15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杨加林、杨佳瑞、杨京林自愿放弃杨世英名下位于丰台区×××1号楼1门3层108号房屋的继承份额;二、位于丰台区×××1号楼1门3层108号房屋(丰更成字第×××号)房屋由马作墉独自一人继承;三、杨加林、杨佳瑞、杨京林于2015年3月31日前协助马作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四、别无其他争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作墉、杨加林、杨佳瑞、杨京林因继承一事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