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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阳江市江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冯开庆、莫彩仙计划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江市江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开庆,莫彩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阮广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洪碧,系阳江市江城区城北街道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冯开庆,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莫彩仙,女,住阳江市。本院依据阳江市江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计生征决(2014)第CB0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开庆、莫彩仙缴纳社会抚养费9576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开庆、莫彩仙共同共有坐落于阳江市房屋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冯开庆、莫彩仙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阳江市房屋一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容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