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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6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郭金英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英,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785号原告:郭金英,系西安市雁塔区中实物资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刘冰,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胡永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英与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