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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桂枝与张国选、李九平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枝,张国选,李九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41号原告张桂枝。被告张国选。被告李九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枝与被告张国选、李九平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枝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桂枝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承担1750元,另17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