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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雷志成与张远辉、三明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志成,张远辉,三明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雷志成,男,1971年7月5日出生,住沙县。联系。被告张远辉,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沙县。联系。被告三明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上院码头。法定代表人陈新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志成与被告张远辉、三明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三被告价值180万元的财产,并由三明顺民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远辉、三明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乐水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晓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