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秀英、李海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李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汉族,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托代理人周文茂,男,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海辉,男,汉族,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袁民二初字2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海辉应向申请执行人张秀英支付货款及利息198270元、案件受理费6623元、保全费1651元、执行费2223元,合计人民币208767元,但被执行人李海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海辉及其妻子潘金梅(身份证号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876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易青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肖家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