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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廿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廿民初字第16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徐卸古。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苏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