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杨秀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杨秀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生,住台湾省台北市。委托代理人:王广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秀红,女,土家族,1968年4月4日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字号为秀山县海上海娱乐城个体工商户户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佳修与被告杨秀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杨秀红支付原告叶佳修经济赔偿金6000元,原告叶佳修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佳修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飞代理审判员  王军峰人民陪审员  王贤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谭昕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