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杨秀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杨秀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生,住台湾省台北市。委托代理人:王广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秀红,女,土家族,1968年4月4日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字号为秀山县海上海娱乐城个体工商户户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佳修与被告杨秀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杨秀红支付原告叶佳修经济赔偿金6000元,原告叶佳修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佳修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飞代理审判员 王军峰人民陪审员 王贤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谭昕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