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姜春梅与毛占山、毛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春梅,毛占山,毛建东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姜春梅。被申请人毛占山。被申请人毛建东。因申请人姜春梅与被申请人毛占山、毛建东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毛占山、毛建东名下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毛占山所有的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市场路依水家园的住宅楼12栋1041号(房屋所有权证: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1002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承县国用(2014)第016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毛占山负责保管,允许被申请人进行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不准再另行办理查封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不准出租查封的房屋,不准在查封的房屋上��立抵押、质押、担保等权利义务关系,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春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段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