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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房元强与吴玲凤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元强,吴玲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房元强,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吴玲凤,女,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房元强与被告吴玲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房元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吴玲凤支付借款本金19600元及相关利息5716元,承担诉讼费48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吴玲凤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查获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股票、车辆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玲凤已退休,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29日对其养老金账户予以冻结。在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应予以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华萍审 判 员  陈 翔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