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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健等与吴龙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张东升,张东山,张青,吴龙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张东升,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张东山,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张青,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吴龙悦,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龙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铜陵市商北新村1栋105号网点的商业营业用房为被执行人吴龙悦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龙悦所有的位于铜陵市商北新村1栋105号网点(权证字号20120123**)商业营业用房1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