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由彦故意杀人罪,由彦流氓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由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7号罪犯由彦,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14日作出(1996)大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由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院提出抗诉,该犯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11日作出(1997)辽刑一抗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由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4月22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0年6月28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辽刑执字第4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9月28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辽刑执字第9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6月2日经本院以(2006)大刑执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09年6月5日经本院以(2009)大刑执字第1301号刑事裁定,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1年7月15日经本院以(2011)大刑执字第14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2年度省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积分795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由彦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