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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宾抢劫罪,王宾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04号罪犯王宾,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2006)阜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宾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1月16日止。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王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二次表扬,一次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郜 源 安代理审判员 陈   晶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