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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初字第4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姜伟与大进路德皮件(昆山)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民初字第4214号原告姜伟。被告大进路德皮件(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洪湖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71867350-3。法定代表人CHOSUNGWOONFRANCISCO,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红玉,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晓玲,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伟与被告大进路德皮件(昆山)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伟、被告大进路德皮件(昆山)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施晓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伟诉称:2014年8月25日原告被开除。为此,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35.60元、高温费1400元。被告大进路德皮件(昆山)有限公司辩称:要求维持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2月7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的《员工守则》规定,在公司打架斗殴者,无偿、记大过开除处分。2014年8月25日上午早会后,原告主管与其他部门的主管之间发生争执并打架,原告冲上前去(原告认为上前去劝架,被告认为原告有抬手动作,打架)。事发后公安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原告主管陈述,当时看到我手下好多人在,具体哪个动手的我不知道,事后看了监控录像,原告等人也打人了;其他部门主管陈述,原告主管向旁边手下员工喊道你们都过来打他,接着来了好几个男人,他们对我拳打脚踢,也有一两个在劝架等;原告等员工陈述,认为��八位员工上前去,都说自己是劝架的,其他员工是否打不清楚。2014年8月25日被告作出辞退通知书,认为原告因在厂区内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此情节已严重违反公司厂纪厂规。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予以辞退。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平均工资为3622.57元。嗣后,原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8月工资3913.5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39135.60元、高温费1400元。该委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视频资料及截图、询问笔录、辞退通知书、员工守则、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在上班期间,原告主管与其他部门主管之间发生争执并打架,原告主管喊���你们都过来打他,原告等员工冲上前去,但原告动手没有打人,当其他部门主管被打至原告面前时,原告仅轻轻推了两下,应当认定原告并没有参与打架,被告认为原告参与打架没有事实依据,应当认定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支持。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为10个月原告本人平均工资,计36225.7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高温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进路德皮件(昆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姜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36225.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6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大进路德皮件(昆山)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姜伟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大进路德皮件(昆山)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姜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朱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云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