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迅驰鞋塑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福建南安市健特鞋服有限公司、陈家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迅驰鞋塑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健特鞋服有限公司,陈家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48号原告晋江迅驰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张俊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吕天生,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南安市健特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家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陈家洋,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迅驰鞋塑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福建南安市健特鞋服有限公司、陈家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迅驰鞋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慧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明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