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贺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建军与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军,马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88号原告胡建军,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马超,男,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建军与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丽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建军于2015年2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胡建军负担。审判员  马丽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魏恺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