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澧民红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红初字第1447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业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