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金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何卫毕、程勇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何卫毕;程勇江;石阳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金民初字第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负责人陈晓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成,系该行职员。被告何卫毕,男,1954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程勇江,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石阳波,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且经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告,相关法律手续一时难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永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