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南雷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年凤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雷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陟县恒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年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武执异字第8号案外人冯雅丽,女,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申请人河南雷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志,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武陟县产业聚集区。被申请人武陟县恒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龙源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年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年凤,女,汉族,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武陟县恒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武陟县龙源镇政府院内。申请人河南雷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陟县恒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年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雷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武陟县恒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年凤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武民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陟县恒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武陟县御馨苑小区的房产。2015年2月3日,案外人冯雅丽以本院查封的房产中位于武陟县御馨苑小区2号楼317室的房产属其所有为由,对本院作出(2014)武民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武陟县御馨苑小区2号楼317室房产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冯雅丽称:2012年3月2日案外人在武陟县恒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御馨苑小区售楼部购买了2号楼317室,并一次性交纳房款118830元,装修费用39700元。于2012年3月8日在售楼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又在2012年3月13日补交房款3120元。案外人随即装修入住,至今已两年多。该房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案外人。请求依法撤销(2014)武民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位于武陟县御馨苑小区2号楼317室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2012年3月8日,案外人冯雅丽与武陟县恒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御馨苑小区2号楼317室房产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于2012年3月2日分两次交房款118830元、39700元。2012年3月13日又交款3120元。现案外人已实际装修入住。2014年8月4日,本院以申请人河南雷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位于武陟县御馨苑小区2号楼317室的房产。本院认为:本院于2014年8月4日裁定查封的位于武陟县御馨苑小区2号楼317室的房产,案外人冯雅丽已在2013年1月17日购买了该房屋,并付清了全部房款,且已实际居住。虽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案外人客观上并没有过错。故案外人冯雅丽以本院查封的位于武陟县御馨苑小区2号楼317室的房产系案外人所有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武陟县御馨苑小区2号楼317室的房产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