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丰法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闻生财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生财,龚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法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闻生财,证件号码422826195810062511。被执行人龚良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恩施州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鄂咸丰法执字第0065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龚良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良军履行给付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款80000元,本案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龚良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龚良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划拨存款所有人龚良军在湖北农村合作银行开户账号为81×××58内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熊国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