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善兵与李茂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张善兵,农民。被告李茂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善兵与被告李茂强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善兵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因被告已死亡,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善兵负担。审判员  闫正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