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颍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朱道飞与朱其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道飞,朱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朱道飞,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朱其峰,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朱道飞与朱其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一终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修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