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蔡和平与黎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和平,黎国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蔡和平,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秦旭,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栋梁,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国富,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和平诉被告黎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其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