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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赵强与白金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白金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赵强。被执行人白金印。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深民二初字第3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白金印所有的牌照号为冀A×××××和冀T×××××小型汽车两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金印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白金印所有的牌照号为冀A×××××和冀T×××××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连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樊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