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赵强与白金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白金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赵强。被执行人白金印。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深民二初字第3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白金印所有的牌照号为冀A×××××和冀T×××××小型汽车两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金印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白金印所有的牌照号为冀A×××××和冀T×××××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连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樊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