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随财与被上诉人温腊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发还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随财,温腊八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随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腊八。上诉人安随财与与被上诉人温腊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林 蓉审判员 吴东红审判员 郭芝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