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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雷安定与宜城市城关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安定,宜城市城关初级中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024号原告雷安定,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肖彬,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城市城关初级中学(下称城关中学),住所地宜城市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成友,城关中学校长。原告雷安定为与被告城关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雷安定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了被告城关中学的银行存款50000元,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安定委托代理人肖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关中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以来,被告城关中学因维修学校教室、办公室用电线路及其照明灯具等,在原告经营的门市部赊购电料、灯具等材料,口头约定一学期一结账。截止2007年9月,共欠原告货款56000元一直拖欠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才于2009年12月支付4000元,后又拖欠至2012年12月19日才给付原告7000元,下欠45000元,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暂无偿还能力为由久拖不付,导致原告经营的小门市部无资金周转,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及时给付欠款45000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城关中学承担。被告城关中学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雷安定夫妇系下岗工人,在宜城市西街经营了一家家用电器门市部。2005年以来,被告城关中学因维修学校教室、办公室照明线路等,在原告雷安定经营的门市部赊购电料等材料,口头约定一学期一结账。截止2007年9月,共欠原告雷安定电料类货款56000元。2009年12月,经原告催要,被告城关中学向原告雷安定支付货款4000元。2012年12月19日,被告城关中学第二次向原告雷安定支付货款7000元,下欠货款45000元,被告城关中学给原告雷安定重新出具欠条一张,后因被告城关中学资金周转困难拖延未付,导致本案纠纷发生。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城关中学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已与原告雷安定达成付款协议为由,要求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未提交原告雷安定同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雷安定的居民身份证、当庭陈述和被告城关中学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为凭,并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依法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城关中学欠原告雷安定电料款45000元,有被告城关中学出具的欠条在卷为证,被告城关中学长期拖欠不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对原告雷安定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宜城市城关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雷安定电料款4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从2014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1390元,由被告宜城市城关初级中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童启勇审 判 员  童庆玲人民陪审员  谢红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林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