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勇与乔月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乔月梅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民初字第3731号原告李勇。委托代理人张全立,江苏凯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月梅。委托代理人上官丙超。原告李勇诉被告乔月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郑纪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全立,被告乔月梅的委托代理人上官丙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勇诉称,2012年5月17日,案外人祖振刚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祖振刚催要,由于祖振刚无力偿还,双方达成协议,祖振刚将其享有的债务人为乔月梅的债权11万元转让给原告,并将转让协议邮寄给乔月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乔月梅向原告支付11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乔月梅辩称,原被告互不认识,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不应向原告偿还借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案外人祖振刚向原告李勇借款10万元,约定2013年5月17日归还。借款期满后,祖振刚未偿还原告李勇借款。2013年5月10日,本院受理了祖振刚诉被告乔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解,作出(2013)云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乔月梅欠祖振刚借款本金11万元。乔月梅于2013年7月1日前偿还祖振刚11万元。协议达成后,乔月梅未归还祖振刚欠款。由于祖振刚欠原告李勇10万元到期未能偿还,双方于2014年6月19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祖振刚将其享有的(2013)云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11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李勇,并通知了被告乔月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本院(2013)云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债权转让协议、邮寄回单、祖振刚的当庭证言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李勇与案外人祖振刚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祖振刚将其对被告乔月梅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让与原告李勇后,通知了被告乔月梅。故该转让行为对被告乔月梅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债权转让的款项1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月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勇支付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乔月梅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偿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亚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