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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一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亚红、陈乾与陈保卫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保卫,王亚红,陈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保卫,住定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红,住定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乾,住定州市。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占军,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保卫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保卫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保卫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保卫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陈保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于纪芳代理审判员  付术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