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天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凤凰山居民委员会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天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凤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葛丽华,主任,组织机构代码证号:B4850520-1)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永新,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163047719)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3)济民一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凤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鲁民提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民一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效。执行长 张 东执行员 郭本厚执行员 崔运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甲宗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