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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中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社区副主任,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5日早晨,被告人廖某某驾驶川LKG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乐山市市中区岷江一桥方向往乐山大佛方向行驶。同日6时40分,当该车行驶至大佛景区八仙洞路口人行横道时,与其行驶方向沿人行横道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廖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经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廖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廖某某及其肇事车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公司共计赔付死者王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十九万元,王某某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另查明,诉讼中,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宋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身份信息及驾驶、行驶证复印件、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车辆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到案情况说明;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过失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等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芮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