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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199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4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8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5月22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幸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申盛旅馆内趁无人时,窃得被害人沈某的现金1700元和德赛牌手机一部,共计价值人民币204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由其家属已将被盗手机和人民币1700元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被害人沈某陈述,证人陈某乙证言,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登记保存清单和照片,绍兴市上虞区价格认证中心虞价鉴字(2014)第397号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前科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有退赃及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尧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佳燕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