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周平,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466-1号申请执行人:马成。被执行人:周平。被执行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9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4915615-0。法定代表人:丁汝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80916元、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8209元,合计594125元(以本金5809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平、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本金594125元(以本金5809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春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