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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肖志平与杨银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志平,杨银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58号原告肖志平,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杨银雄,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肖志平与被告杨银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肖志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志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