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艳平申请执行高泽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平,高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号申请人:王艳平,女,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系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被执行人:高泽平,男,1993年2月8日生,汉族,系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本市新兴区东风街。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长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前履行(2014)新长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3,986.56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高泽平于2015年2月5日,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申请人放弃对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经合议评议,终结(2014)新长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长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王艳平申请执行高泽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立敏执行员 :姜海涛执行员 :付长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